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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1)户民初字第0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