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1)户民初字第0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