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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凤梅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