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妍、谭文超与被告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王妍。原告谭文超。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斌,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尤玉娟,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先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秀群,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妍、谭文超与被告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妍、谭文超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谭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