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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杭州众成化纤有限公司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杭州众成化纤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杨锡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成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众成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