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国伟与候义勇投资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伟,候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执字第21-2号申请人:李国伟,男,194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候义勇,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六裕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候义勇在安徽省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十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伦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