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生德诉被告中车集团西安驯山汽车制 造厂、中车集团西安辄山汽车制造厂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2号原告杜生德,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全利,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车集团西安辄山汽车制造户,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车集团西安辄山汽车制造厂专用车分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阿房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生德诉被告中车集团西安驯山汽车制造厂、中车集团西安辄山汽车制造厂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生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生德撤回起诉。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后,由原告杜生德承担1300元。审 判 长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