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桂英与被执行人王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英,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英,女,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梅,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执行黄桂英与王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王梅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桂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207.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该案在执过程中,于2012年1月9日去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时,经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200元,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及利息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润祥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