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西安公司运输贸易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平,男。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西安公司运输贸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新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西安公司运输贸易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新平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XX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XX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新平名下。申请执行人张新平于2013年2月4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