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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美珍与施登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珍,施登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273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珍,农民。被执行人施登珍,农民。本院在执行陈美珍诉施登珍(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登珍债务较多,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美珍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施登珍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美珍借款1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2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