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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安进凤与李俊森、郭玉侠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进凤,李俊森,郭玉侠,李素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安进凤,194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俊森,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郭玉侠,女,195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李素文,女,195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进凤与被告李俊森、郭玉侠、李素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进凤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进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义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