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旺荣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荣,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07号原告陈旺荣,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学军,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伟,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旺荣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旺荣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旺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法院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400元。审判长 栾 震审判员 周 荣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