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故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刘某。原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