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科与被告成都际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科,成都际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徐科。委托代理人曾祥宏。被告成都际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徐科诉被告成都际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科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科撤回对被告成都际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