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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修梓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修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林修梓,男,193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67号。负责人李小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修梓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