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凤娥与高光荣、李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娥,高光荣,李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高凤娥,女,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镇靖乡。被告高光荣,男,约60岁,汉族,退休干部,住靖边县青阳岔镇。被告李子福,男,约60岁,汉族,农民、住靖边县青阳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娥与被告高光荣、李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娥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凤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凤娥承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