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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华分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华分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广晨,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华分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王广晨。委托代理人梁桂天。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华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B型裙楼首层。负责人杨竞雄。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黄木岗金源山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杨竞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王广晨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