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肄,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王肄。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叶青,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肄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肄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肄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王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