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特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正民特字第104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军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我和被告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我至今未满20周岁,故申请宣告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领取结婚证,我们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出生于1992年12月20日、1988年3月24日。双方于2007年12月25日经人介绍订婚,2008年1月2日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同年1月25日在原、被告均未达法定婚龄之下,虚报年龄,骗取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12年2月3日原告以其至今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均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虚报年龄,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且原告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仍处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原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其和原告领取结婚证而认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因违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某某与张某某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军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