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恢字第0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冀社贤与肖双合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社贤,肖双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恢字第00013-3号申请执行人冀社贤。被执行人肖双合。冀社贤与肖双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的(2006)洛南法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冀社贤于200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元,诉讼费940元,执行费740元,共计11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肖双合无可供执行财产,2007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冀社贤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2011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肖双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后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肖双合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冀社贤案件标的款、诉讼费、执行费116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冀社贤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洛南法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梁喜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建生-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