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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余中执提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金福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金福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余中执提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市金福柱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原市金福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渝执字第519号。鉴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1)渝执字第519号一案由本院执行。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国庆代审判员 彭 胤 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艳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