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牛洪雷抢夺罪,牛洪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洪雷。2003年11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孟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洪雷犯抢夺罪、抢劫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国峰、书记员徐斌,被告人牛洪雷及其辩护人孟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牛洪雷在本市上城区多次强行夺取路人财物,其中直接抢夺三次,非法取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413元;携带管制刀具抢夺一次,非法取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1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牛洪雷来到本市上城区莫邪塘南村18幢3单元门口附近,见被害人邹翠某用手机通话,遂趁邹某不备,从其身后突然夺走仿IPHONE4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14元)及女式挎包一个。该包内有现金170元、医保卡一张、银行卡二张、钥匙一串。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牛洪雷来到本市上城区莫邪塘南村20幢楼下,见被害人辜某下车后准备到车后排座取东西,遂趁其不备,强行拉扯其肩包。二人争抢过程中,肩包带子断裂,辜某摔倒在地,牛洪雷夺得肩包后逃离。该肩包内有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50元、银行卡五张、市民卡一张、身份证一张)、IPHONE4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830元)、摩托罗拉ME511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69元)、卡包一个、钥匙一串等物。牛洪雷在逃跑过程中掉落眼镜一副及上述摩托罗拉手机,被辜某捡获。经DNA鉴定,该眼镜为牛洪雷所有。10月30日21时许,牛洪雷来到本市上城区秋涛路东宝路口附近,趁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杨某不备,突然夺取其手提包后逃离。该包内有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银行卡二张、身份证一张)、诺基亚C5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980元)、三星牌小灵通一部。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牛洪雷携带一把匕首来到本市上城区莫邪塘东村8幢楼下,趁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夏某不备,突然夺取其手提包逃离。该包内有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16元、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被告人牛洪雷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防队员抓获。被害人杨某的诺基亚手机及夏某的被抢财物被一并查获并发还。经鉴定,牛洪雷作案时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2011年11月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牛洪雷的暂住地查获了被害人邹某的仿IPHONE4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牛洪雷的亲属自愿为其退赔赃款人民币4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洪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辜某、杨某、夏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徐某、刘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管制刀具认定书、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洪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13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牛洪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牛洪雷两罪并罚。被告人牛洪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洪雷自愿认罪,其亲属自愿为其退赃,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洪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4330元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