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职工,现住田阳县头塘镇**队。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凌云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头塘镇**队。本院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利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杭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