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华光打印部诉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省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华光打印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省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68号原告:西安市华光打印部。法定代表人:张有仁,经理。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省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豫琦,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华光打印部与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省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华光打印部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华光打印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华光打印部撤回起诉。诉讼费5970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西安市华光打印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