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民一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军、胡元甲与黄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胡元甲,黄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551号原告吴军,1963年11与3日生。原告胡元甲,郧西人,个体商户。被告黄钰,现下落不明。原告胡元甲、吴军诉被告黄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张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青、邓丽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元甲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钰经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黄钰从原告胡元甲处借得并损坏的鄂C×××××号车辆系原告吴军所有的车辆,吴军以200元每天的借车费将车辆借给原告胡元甲,原告胡元甲又以250元每天与被告黄钰签订《借车协议》,车辆损坏后,原告胡元甲已将2010年12月30至2011年1月18日之间共计19天的借车费3800元向吴军结清,原告吴军对被告黄钰没有任何诉讼请求,原告吴军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原告吴军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