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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传明、李为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明,李为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徐传明,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为其,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2011)凤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96800万及后期利息,执行费用2852元,诉讼费21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为其存款贰拾万壹仟柒佰柒拾元(20177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为其存款贰拾万壹仟柒佰柒拾元(201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