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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商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漳州市××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2646号原告:漳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朝阳镇××村。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漳州市××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10月,被告因其承建杭政储出(2004)53号地块工地需要,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截止2010年7月,被告共向原告购买模板总计货款446800元,被告未支付分文货款,原告经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68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认定单”上的收货单位为“浙江宏超建设杭政储出(2004)53号地块”,而本案被告马某某则在收货人栏上签名,应当认为,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应是“送货认定单”中的收货单位而非收货人,原告以马某某为被告主张权利,属诉讼主体不符,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漳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鸯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