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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胜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胜仁。2007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胜仁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胜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胜仁携带管制刀具弹簧刀1把、镊子1把,在杭州市江干区汽车东站旁麦当劳餐厅内,扒窃得被害人张雪维衣服口袋内的诺基亚E66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73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胜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张雪维的陈述、证人周艳、徐惠军、张雪峰、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上交各类刀具登记表、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杨胜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胜仁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胜仁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胜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胜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作案工具镊子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将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