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3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荣、刘建才、蒋素林、张宁、张志金与被执行人陕西和兴建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荣,刘建才,蒋素林,张宁,张志金,陕西和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48-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荣,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建才,男,1950年1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素林,女,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宁,女,1997年7月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云荣,系张宁之父。申请执行人张志金,男,2005年6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云荣,系张志金之父。被执行人陕西和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荣、刘建才、蒋素林、张宁、张志金与被执行人陕西和兴建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云荣、刘建才、蒋素林、张宁、张志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赔偿款5291.72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