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被执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宗某某;焦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宗某某。被执行人: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以四万五千元了解此案,并一次性付清,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其余部分申请人宗某某本人表示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咸民终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