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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吴贵明申请执行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贵明,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73号申请人吴贵明,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兵马俑小任村。法定代表人张斌若,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贵明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吴贵明租金5104元,承担违约金1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10日前给付案件款2500元,余款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