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杨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商初字第78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街××剧院路××号。负责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石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起诉。案件公告费人民币22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许炯人民陪审员谢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耘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