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江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杨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商初字第78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街××剧院路××号。负责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石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起诉。案件公告费人民币22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许炯人民陪审员谢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耘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