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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云国与威海大能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威海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某。被告威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威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