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柯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41号原告:柯某,无业。被告:庄某,工人。原告柯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