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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柯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41号原告:柯某,无业。被告:庄某,工人。原告柯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