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司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某某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全部案件执行款肆仟元,申请人对利息和诉讼费160元、执行费130元表示放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6)周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