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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区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区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丹循环工业区沙河子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媛,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072932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涂传山审 判 员  何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