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区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区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丹循环工业区沙河子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媛,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072932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涂传山审 判 员 何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