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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吴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某某、潘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与许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吴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潘某某。被申请人:许某某。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某某驾驶的浙e×××××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申请人许某某驾驶的浙e×××××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柏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