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田鑫诉与段均成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田鑫,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段均成,男,5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鑫诉被告段均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