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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陆军一与任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军一,任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陆军一,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任志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陆军一诉任志明(2011)甬慈商初字第2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军一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任志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陆军一借款168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9974元、执行费192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