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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特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申请宣告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特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人之妻。本院在审理李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