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银川市乐华物资有限公司与徐宝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祥,李金莲,宁夏金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祥,男,汉族,1947年6月5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李金莲,女,汉族,1952年2月8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同上。被执行人宁夏金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金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伟,男,宁夏金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银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380000元、利息946080元、案件受理费4908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4030元,以上共计5429193元(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金伟的银行存款54291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根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