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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56号原告黄某,女,193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凌云,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长发,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予以减免)。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