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顺通机电应用技术研究所与魏武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顺通机电应用技术研究所,魏武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西安顺通机电应用技术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曹家巷44号。法定代表人刘擘,该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超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武刚,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小广,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通机电应用技术研究所与被告魏武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就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雁人社工认字(2010)第94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必须以魏武刚的工伤认定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