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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贾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城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贾x,男,生于1982年3月16日。被告周x,女,生于1986年7月20日。原告贾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贾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谈婚,200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7年10月生育一子贾xx,后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双方争吵不断。2008年8月被告周x在广东打工时,原、被告在电话中争吵,被告便更换了电话,从此杳无音信。原告于2009年7月去被告娘家寻找,被告的亲戚告诉原告,周x已经很久没有和家人联系,无法取得联系。原告多方寻找被告的下落,但都没有结果,至今被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周x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谈婚,200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生育一子贾xx。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8月被告周x在广东打工时更换了电话,从此音���全无,下落不明。上述事实,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告及婚生子贾xx的户口本、桔园镇贾家山村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载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由于被告周x缺乏家庭观念,在与原告发生争执后断绝了和原告的一切联系,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时间,其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后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判决离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x与被告周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审 判 长 :魏继儒人民陪审员 :刘恕成人民陪审员 :周国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刘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