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杜树明与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树明,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杜树明。被告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定。委托代理人方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树明诉被告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树明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树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树明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