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房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燕,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8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国华审 判 员 殷 勤人民陪审员 胡劲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