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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房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燕,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8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国华审 判 员  殷 勤人民陪审员  胡劲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