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俊朝与王友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张俊朝。委托代理人葛素颖,河北邯郸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朝与被告王友孝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俊朝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