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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诸暨市××彩印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彩印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56号原告:诸暨市××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街道暨××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诸暨市彩印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存在和解可能为由要求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