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济宁山推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山推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76号申请人:济宁山推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233677-1)。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高新区)火炬城*号楼*层东数*号房。法定代表人:赵景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海青,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申请人济宁山推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5141149的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1月8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威斯顿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威斯顿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宁山推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宁山推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