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童桂云与被告孙茂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桂云,孙茂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4号原告童桂云,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茂峰,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桂云与被告孙茂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桂云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