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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童桂云与被告孙茂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桂云,孙茂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4号原告童桂云,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茂峰,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桂云与被告孙茂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桂云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