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黎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黎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举武 来源:百度搜索“”